延津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延政〔2024〕2号
来源:延津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2-01 16:52:06 浏览量:573 字号:

延津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延政〔2024〕2号

 

为保障我县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拟征收潭龙街道乡林场集体所有土地0.5322公顷。经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被征地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用地(0.5322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四至范围:涉及潭龙街道乡林场。东至长青生物,西至延津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南至李大吴村耕地,北至西至延津县第三污水处理厂,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潭龙街道乡林场集体土地0.5322公顷,其中:耕地0.2967公顷、林地0.2341公顷、建设用地0.0014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潭龙街道乡林场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为4107260301,征收土地面积0.5322公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0.5万元,征地补偿费37.5201万元。待用地批准后将以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二)社保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社保费用标准为每公顷68.9250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地上附着物清点签字确认表》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青苗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待用地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指南(暂行)的通知>》(新人社办函〔2022〕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地单位安置。待确定用地单位后,县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0天。

(二)本公告公示结束后,县自然资源局向涉及集体经济组织书面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征地听证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完成征地听证程序后三个工作日内,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同意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