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0F001-0202-2024-00004 | 成文日期: | 2024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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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延政〔2024〕8号 | |
发文机关: |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年03月0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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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长商品房契税补贴时间及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延政〔2024〕8号
县直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延长商品房契税补贴时间及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已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津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
延长商品房契税补贴时间及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发展的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延政〔2023〕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延长商品房契税补贴时间
1.延长时间。将现有的契税补贴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纳税人提交申报补贴时间延长至2024年7月16日。
2.适用范围
(1)在延津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品住房与商业用房,不含二手房),但尚未缴纳契税的自然人。
(2)补交以往购买商品房欠缴契税的自然人(不含二手房)。
3.补贴方式和标准
契税补贴采取“先征后补”方式,具体如下:
(1)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品住房与商业用房,不含二手房)。凡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含)期间缴纳商品房契税的,住宅按照契税实缴总额的20%给予补贴,商业用房按照契税实缴总额的50%给予补贴,所产生的滞纳金全额补贴。
(2)补缴以往年度购买商品房契税的。凡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含)期间补缴契税的,住宅按照契税实缴总额的20%给予补贴,所产生的滞纳金全额补贴,商业用房按照契税实缴总额的50%给予补贴,所产生的滞纳金全额补贴。在以上规定时间之外缴纳商品房契税的,不享受补贴政策(以契税缴纳日期为准)。
二、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自2024年1月1日起至自2024年6月30日,在延津辖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6个月内在本辖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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