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延政〔2024〕4号
延津县引黄调蓄(固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2023年12月18日,自然资源部办理了该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900号),2024年1月9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该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自然资函〔2024〕13号),2024年1月18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该项目建设用地的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用途
延津县引黄调蓄(固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拟作为水域及水利设施(72.6195公顷)。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次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潭龙街道固头村、文岩街道小潭村,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征收潭龙街道固头村集体耕地4.3337公顷、林地0.4403公顷、其他农用地0.3728公顷、建设用地0.0758公顷,共计5.2226公顷;文岩街道小潭村集体耕地63.6255公顷、园地1.9789公顷、林地0.5727公顷、其他农用地1.2198公顷、,共计67.3969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潭龙街道固头村4107260301,征收土地面积5.2226公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0.5000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368.1933万元;文岩街道小潭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为4107260101,征收土地面积67.3969公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84.0000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5661.3396万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内,将上述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五、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青苗补偿费(每公顷1.8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内,将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给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该批次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83人(其中劳动力144人),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指南(暂行)》的通知》(新人社办函〔2022〕194号)文件规定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拨付补贴资金。
(三)用地单位安置
县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天。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