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延津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3-15 11:53:01 浏览量:310 字号:

延津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水罚决字〔2024〕第2号


单位名称:延津县榆林乡世纪温泉洗浴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6MA437HQL9N                                                                                 

地址:延津县榆林乡街面西段路北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对你(单位)在线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线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规模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你(单位)经催告仍未将在线计量设施恢复正常。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一般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不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为严肃法律,教育违法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延津支行缴纳罚款。户名:延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7460101800174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延津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津县水利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