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水利局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延水保许准字〔2024〕第06号
来源:延津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4-01 11:44:27 浏览量:189 字号:

许可事项:关于对新乡市(首创环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处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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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行政窗口于2024年3月20日受理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呈送<新乡市(首创环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处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请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配套法规、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该项目位于延津县产业集聚区经十六路路东。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48′42.76″,北纬35°15′55.88″。本项目邻近南环路、西环路,交通便利。

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0005㎡,总建筑面积为12110㎡,均为永久占地,主要建设内容为1栋办公楼、2栋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按项目组成分,办公区777㎡,道路广场区3102㎡,生产区16126㎡。绿地率5.64%。

项目总挖方量0.42万m³,总填方0.42万m³,挖填平衡,无借方、弃方。该项目不涉及专项设施改(迁)建。

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500万元。已于2021年9月开工建设,2022年8月完工,施工总工期为12个月。

2024年3月6日,生产建设项目邀请一名省水土保持专家对《新乡市(首创环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处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编制单位经修改补充完善,完成了《新乡市(首创环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处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方案》)。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方案》。现就《方案》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 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5,渣土防护率 97%,表土保护率不界定,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5%。

(二)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0005㎡。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四)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 70.39万元。水土保持防治费59.78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26.88万元,植物措施费16.92万元,临时措施费15.98万元),独立费用8.2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4006元(计征面积为20005㎡)。

二、生产建设单位下阶段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你单位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尽快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并向我单位报备。

 

                         

延津县水利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