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首加石化有限公司 :
你(单位)于2024年4月24日提出的取水许可新办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4月24日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供申请材料基本完备,申请理由充分,符合取水申请条件,本机关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第23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取水许可,有效期自2024年4月26日至2029年4月25日。
延津县水利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