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延津县龙湖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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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延津县永安大道191号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3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为严肃法律,教育违法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原银行延津支行。户名:延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7460101800174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R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延津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津县水利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