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水利局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延水保许准字〔2024〕第14号
来源:延津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6-28 08:24:16 浏览量:1263 字号:

许可事项:关于对年产2200吨特种工程材料和100吨催化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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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行政窗口于2024年6月25日受理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呈送 <年产2200吨特种工程材料和100吨催化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的请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配套法规、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该项目位于新乡市延津县延津县产业聚集区经十五路与纬四路交叉口西南角001号,地理坐标为东经114°07'29.93",北纬35°16'29.82"。项目北侧临纬四路,交通条件较为便利。

项目总占地面积43334.00㎡,总建筑面积约17131.87㎡。主要建设内容包含1栋3F办公楼、1栋1F控制室,5栋生产车间、5栋仓库、2座罐区、1座尾气处理装置,1座污水处理装置,5栋配套辅助设施等。建筑密度40.36%,容积率0.666,绿化面积1993.36㎡,绿地率4.6%。

项目总挖方量1.89m³,总填方1.89万m³,挖填平衡,无借方、弃方。该项目不涉及专项设施改(迁)建。

项目总投资35300万元,土建投资28240万元。预计2024年7月开工建设,2026年12月建成,总工期30个月。

2024年6月1日,生产建设项目邀请一名省水土保持专家对《年产2200吨特种工程材料和100吨催化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编制单位经修改补充完善,完成了《年产2200吨特种工程材料和100吨催化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方案》)。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方案》。现就《方案》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 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 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4%。

(二)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4.33hm²。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四)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83.15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计列136.00万元,本方案新增投资46.83万元),防治费168.00万元(工程措施17.62万元,植物措施118.38万元,临时措施31.99万元),独立费用7.60万元(建设单位管理费0.1万元,水保持监理费3.00万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4.50,设计费4.50万元),基本预备费2.3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52000.8元(计征面积为43334.00㎡)。

二、生产建设单位下阶段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年产2200吨特种工程材料和100吨催化剂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切实履行承诺。延津县水利局将对你单位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若未履行承诺,将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二)你单位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工程投入运行之前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并向我单位报备。

 

                         

延津县水利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