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水利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延水保许准字〔2024〕第15号
来源:延津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6-28 08:25:52 浏览量:82 字号:

许可事项:关于对紫园·锦城小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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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行政窗口于2024年6月25日受理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呈送<紫园·锦城小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配套法规、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紫园·锦城小区建设项目位于新乡市延津县永安大道南侧、民生路东侧、民生小学北侧。项目中心点坐标:东经114°11'22.60″,北纬35°9'39.53″。

项目建设总占地31937.86㎡,均为永久占地。总建筑面积78089.51㎡,其中地上筑面积63843.78㎡,地下建筑面积14245.73㎡。本项目主要由建筑物区、道路广场区、景观绿化区共3部分组成。建筑物区6184.38㎡、道路广场区14433.90㎡、景观绿化区11319.58㎡。建筑密度19.36%,容积率1.999,绿地率35.44%。

项目总挖方量5.53万m³,总填方2.28万m³,借方0.88万m³,余方3.14万m³全部由土方清运公司负责进行清运。不涉及拆迁(移民)、专项设施改(迁)建。

本项目总投资28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9000万元。已于2024年3月开工,计划于2026年3月完工,总工期为 25个月。

2024年5月25日,延津县水利局组织专家对《紫园·锦城小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编制单位经修改补充完善,完成了《紫园·锦城小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方案》。现就《方案》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5,渣土防护率达到98%,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7%,林草覆盖率达到27%。

(二)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1937.86㎡。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四)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89.19万元(其中主体工程设计水土保持投资147.58万元,新增投资42.00万元),水保防治费148.4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1.8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04.14万元,临时措施投资22.48万元),独立费用42.20万元(其中建设管理费0.06万元,科研勘察设计费4.5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14.64万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15.00万元),基本预备费2.7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8325.6元(计征面积为31938m2)。

     二、生产建设单位下阶段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征占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

(二)严格按照水利部相关要求,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各级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工程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也须报我局批准。

(五)你单位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延津县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工程投入运行之前应向我局申请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延津县水利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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