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郑州)储备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7月23日提出的取水许可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23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供申请材料完备,申请变更理由充分,符合取水申请变更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已取得的取水许可证作如下变更:准予你(单位)取水许可取水量由1万吨变更为0.65万吨。
延津县水利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