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延津县南环路(省道227-榆东引黄调蓄南)道路工程用地需求,拟征收塔铺街道龙王庙村、南孟湾村,榆林乡小韩庄村,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路街道大杨庄村村委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1.0572公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乡政府(办事处)、村委会共同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作为交通运输项目(11.0572公顷)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该道路南起纬五路,北至纬六路,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位置、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权属单位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路街道大杨庄村 | 0.8369 | 0.1665 | 0.0138 | 0.2413 | 0.0072 | |
延津县塔铺街道龙王庙村 | 2.4248 | 1.7744 | 0.3674 | 0.6743 | 0 | |
延津县塔铺街道南孟湾村 | 1.2604 | 0.024 | 0.9292 | 0.0269 | 0.0283 | 0 |
延津县榆林乡小韩庄村 | 1.5522 | 0.4231 | 0.1371 | 0.1073 | 0.0621 | |
合计 | 6.0743 | 2.388 | 1.4475 | 0.0269 | 1.0512 | 0.0693 |
四、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塔铺街道北孟湾村区片编号为4107260401,补偿标准为61.5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5.2409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费322.3154万元;塔铺街道南孟湾村区片编号为4107260401,补偿标准为61.5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2.2688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费139.5312万元;榆林乡小韩庄村区片编号为4107260301,补偿标准为70.5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2.2818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费23.1056万元;纬七路街道大杨庄村区片编号为4107020603,补偿标准为75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1.2657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费94.9275万元。待用地批准后将以上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二)社保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社保费用标准为每公顷68.9250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待用地批准后,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青苗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依法依规分配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五、安置对象及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
待用地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指南(暂行)〉的通知》(新人社办函〔2022〕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就业安置
待确定用地单位后,县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示期限为30天。
(二)本公告公示期满后,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收到《征地听证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应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被征地的村委会负责组织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征地听证程序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同意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