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G0F001-0202-2025-00002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25日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延政办〔2024〕41号
发文机关: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20日
性: 有效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5-01-20 11:33:48 浏览量:6281 字号: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规则的通知

延政办〔2024〕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县开发区管委会:

《延津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延津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运行管理,畅通群众诉求通道,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3号)和《关于印发新乡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4〕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县12345热线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转办省、市12345热线平台转办的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

(二)负责督促12345热线承办单位及时接受、办理、反馈热线工单;

(三)负责县级12345热线数据分析,建设和完善县级12345热线知识库;

(四)考核评价全县12345热线服务绩效,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是12345热线的承办单位,各单位需明确分管负责人,指定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服务意识强的工作人员负责热线工单办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时签收并限时办理、答复、反馈12345热线派发的工单;

(二)对涉及本单位的诉求事项加强分析,及时研究热点问题,建立长效解决机制;

(三)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办理范围

 

第四条  全县各热线承办单位负责承办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诉求人)的各类非紧急诉求(以下简称诉求),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承办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上传热线平台后,不再重复办理:

(一)已进入或者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

(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四)属于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受理范围的;

(五)属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职权范围的;

(六)恶意攻击骚扰、无实质诉求内容或者诉求不明确的;

(七)诉求事项已依法依规办结,但诉求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反映的;

(八)非本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流程

 

第六条 县12345热线中心对省、市热线平台分派的诉求应当按照“属地管理、按责承办,限时办结”的原则,每日18时前接到的诉求,当日派发工单至承办单位;每日18时后接到的诉求,次日10时前派发工单至承办单位。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办理热线工单:

(一)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工单4个小时内签收。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工单,承办单位应当在派单后24小时内退回,注明退回理由、依据,并提出转办建议。经县12345热线中心审核同意后另行转派;超期退回的视为超期办理。县12345热线中心协调确定承办单位后派发的工单,不得退回。

(二)咨询类工单办理时限为1-2个工作日(包含分派当日,下同),求助、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类工单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复杂疑难类工单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工单上报截止时间统一为限办当日上午10时。

(三)对确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办理完成的工单,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理时限到期24小时前向县12345热线中心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延期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告知诉求人延期理由和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诉求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谁承办、谁答复、谁负责”的原则,在办理时限内答复诉求人,并将办理结果同步回传至12345热线平台,办理结果应包含办理照片、视频、沟通录音、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上报内容应真实完整。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热线工作档案,归档内容真实、清晰、完整。

第九条  县12345热线中心应当加强对热线数据的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实时预警异常情况,及时分析社情民意,根据情况提出建议,并以月报、年报或者专报等形式通报热线运行情况或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全面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和保密规定,严禁违法违规泄露诉求人信息。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县12345热线中心应当加强对承办单位工单办理、热线知识库建设等情况的监督。对工作不力的承办单位,按照承办责任及时通过电话提醒、专题协调、专项督办、约谈提醒等多种方式进行督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12345热线中心提醒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督促:

(一)工单办理不及时、不规范的;

(二)经电话督办2次以上或者工单重办2次以上仍未解决的;

(三)其他需要督促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12345热线中心报县政府办督查室进行专项协调督办: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无明确规定,存在承办职责争议的;

(二)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引发连续3次或3次以上重复求助、投诉、举报的;

(三)其他需要协调督办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12345热线中心报分管县政府领导同意后,约谈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一)经县政府办督查室督办仍未整改的;

(二)群众集中反映事项或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的;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舆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服务满意率、按时办结率等指标持续较低的;

(五)其他需要提请县领导约谈的事项。

第十五条  县12345热线中心应当建立热线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对承办单位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为月度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全县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营商环境评价等内容。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和在热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以县政府工作通报形式予以表扬。

第十六条  诉求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一)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谎报瞒报、弄虚作假的;

(二)合理诉求长期不予解决导致连续求助、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承办单位不认真履职,导致诉求不能及时办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违规泄露诉求人信息的;

(五)应当追责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县12345热线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27日印发的《延津县12345社会公共服务热线工作规则》(延政办〔2018〕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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