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发布时间:2026-09-04 10:17:52 浏览量:59 字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予以调整,现将该《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制定背景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新乡市2026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新环委办〔2026〕21号)要求,各省辖市及所属县(市)要以政府公告形式,重新向社会公布禁用区划定范围和管理要求,全域禁止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除建成区外,将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全部纳入禁用区范围,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 

二、《通告》的政策依据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和《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明确禁用区范围、禁用机械种类和管控要求。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4.1.3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包括: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和实施时间四部分。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排放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1、延津县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范围详见延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2、延津县辖区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施工工地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1、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氢能等新能源工程机械。

2、禁用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要求编码登记上牌,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禁止使用未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失效等机械。

3、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4、执行应急抢险抢修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延政文〔2025〕5号)同时废止。

四、新旧政策差异

将原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中的“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梨装备、机场地勘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调整为“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同时,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修改为“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排放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了“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解读人:李松林

文件咨询电话:0373-71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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