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G0F001-0202-2026-00002 | 成文日期: | 2026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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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延政〔2026〕47号 | |
| 发文机关: |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年09月04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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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延政 〔2026〕47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排放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一)延津县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范围详见延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二)延津县辖区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施工工地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氢能等新能源工程机械。
(二)禁用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要求编码登记上牌,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禁止使用未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失效等机械。
(三)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执行应急抢险抢修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延政文〔2025〕5号)同时废止。
延津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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