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2014〕105号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8-07 08:11:01 浏览量:6504 字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政〔2014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健全我县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县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当前,我县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3年底,我县常住人口50.6万,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7.1万,占全县总人口的14%,且老年人口空巢化现象十分严重,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随之带来了养老服务需求的急剧增长。《意见》提出,到2020年,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县、乡政府要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养老服务业科学发展的角度提高认识,全面领会和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大事和重要任务,抓好贯彻实施,抓好督促落实。 
(二)县、乡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民政和老龄部门统筹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推进工作思路、举措和办法,并认真组织落实。 
(三)要与时俱进提高工作水平。当前,我县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的影响日益深远而广泛。在新的形势下,加快发展养老事业,既要立足全局做好老龄工作,又要抓好养老服务大局;既要注重办实事、求实效、让群众得实惠,又要在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互动中找准养老服务业发展新的着力点、平衡点,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实践中找到破解难题的真经实招。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运行机制长效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使养老服务业在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总体目标 
  2014年到2020年年底,全县养老机构新增床位1150张,总床位数发展到3120张,平均每年新增164张床位,实现平均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床位的目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老年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有效开展;宜居养老环境明显改善;老龄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养老服务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初步形成“9073”养老格局: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组织提供的各种专业化养老服务实现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通过入住养老机构实现集中养老。 
  (三)主要任务 
  1、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县年度用地计划,要合理安排养老服务用地需求。对社区服务类设施,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也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偿方式优先供地。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供地方式。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严禁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以任何方式变相出售,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民政部门将撤销养老机构登记,土地部门将依法责令其交回土地。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2、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社(小)区开发建设,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旧城改造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3、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要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要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4、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城市、社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5、健全养老服务政策。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城镇“三无”、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困难老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老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其他老人,由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建立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增强失能、半失能老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继续实行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制度,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推行服务等级星级评定。 
  6、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县、乡(镇)、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城市社区要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信息服务为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推进信息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有效链接,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 
  7、加快发展社区配套养老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上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到2020年,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开展服务覆盖城市所有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农村互助幸福院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8、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多种形式并存的机构养老服务,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重点为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照料服务,并辐射周边社区,采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9、培育养老服务队伍。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水平。通过开展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到2015年,全县养老机构院长持证上岗率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90%。 
  10、壮大养老服务产业。要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等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老年产业开发,创新养老模式,开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托管托养、教育娱乐、食品用品、休闲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不断满足不同老年人物质和精神消费需求。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行业为养老服务业提供相关服务。 
  11、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要开发建立县、乡两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指导、支持社区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开通养老服务热线和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交流渠道。 
  12、发展老年人文化教育、文体娱乐服务。县、乡政府要推进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养老服务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组织开办老年远程教育、开展适合老年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13、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健全服务网络。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林地、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三、落实好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 
  (一)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实行备案制,民政部门不再办理前置审批,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许可制,开展其他养老服务或产品研发、生产的机构,按经营性质,属营利性的企业单位直接到工商部门登记,属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民政部门登记。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应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办法》、《新乡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制订落实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科学布局,积极支持新建、改建、扩建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2、落实养老服务补贴支持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县政府彩票公益金要确保50%以上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保障经费,纳入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对接收供养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政策标准给予足额安排。 
3、落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扶持政策。要按照《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延政〔201342号)规定,对社会办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养老服务机构、依据床位数量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并落实到位。 
  4、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政府扶持政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报程序,按照《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对“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对象的老人实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5、落实国家、省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6、优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征收。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7、落实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和就业政策。制定优惠政策,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促进社会就业相结合,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就业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补贴范围,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人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8、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政策。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失能、半失能和独居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开展护理、康复等服务,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医疗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优先纳入定点范围。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后,其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要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探索推进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建立。 
  9、落实养老服务融资政策。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放宽贷款条件,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财政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可用于资助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服务责任保险。鼓励和引导慈善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开展养老救助项目。 
  四、健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健全老龄组织,加强老龄队伍建设。根据《意见》精神,健全工作机制。把老龄事业发展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建立政府牵头,老龄委统筹协调,由财政、发改、民政、人社、住建、公安消防、教体、商务、金融、质监、卫生、国土、工商、税务、药监、老龄等部门组成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制定落实养老服务业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不断改革创新,努力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长效机制。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社会)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教体、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城乡规划、住建、人社、商务、税务、金融、质监、工商、药监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按照《意见》要求及分工责任,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不等不靠,结合省、市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因地制宜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附件:延津县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任务分工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2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