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延津县政府投资项目2015年投资计划安排和拟入库项目基本原则》已经2014年12月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5日
延津县政府投资项目2015年投资计划安排和
拟入库项目基本原则
根据《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2014〕108号)要求,现就县政府投资项目2015年投资计划安排和拟入库项目提出如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拟进入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2015年、2016年、2017年储备项目要在分析必要性的基础上,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它相关政策,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和经济社会发展报告中提及的项目,县委、政府有关会议安排的项目等。
(二)项目储备库尽可能涵盖全面。为了有利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于各部门提出的拟于近三年实施的项目只要符合条件的,原则上纳入项目储备库;2015年投资计划未能安排的项目也转入项目储备库。
(三)项目储备库应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经研究论证立项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开展前期工作,相关部门不予审批。
(四)优先安排重大民生急需项目、上级投资配套项目、“两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配套项目。
二、2015年政府投资计划拟安排基本原则
县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提出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县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经综合平衡并报县政府审定后,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一)优先安排完工和续建项目。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并且于2014年10月31日前已经实质开工或年底完工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重点安排上级投资项目的县级配套。履行好县本级政府事权,按照上级要求,区分项目情况落实县级配套资金。
1、对于上级投资项目,明确要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资金。
2、对县属经营性建设项目,原则上通过一次性补助或两年内的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适当安排,以推动项目向社会融资,发挥政府投资的撬动作用。
3、上级投资计划尚未下达或上级资金尚未到位的项目,暂不单独预留配套资金。
(三)有序安排偿还债务和拖欠工程款。
1、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到期债务要提前做好偿还预案,合理安排还款计划,避免形成债务违约,影响政府信誉。
2、对已完工形成的拖欠工程款, 经财政、审计部门决算确认后,制定稳妥有序的偿还方案,在安排年度计划时要根据财力,逐年、分步安排解决。
(四)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严控楼堂馆所建设,一律不再安排新建项目;按照党的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整治奢华浪费建设,严禁建设豪楼、地标项目。为缓解现阶段财政支出压力,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开工建设实行有节奏的调控,除下列情况外,到2015年底前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1、上级投资项目要求必须开工的项目;
2、县委、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的新开工项目,保雪中送炭、保民生急需项目;
3、通过特定途径筹措并且能够自行平衡建设资金的项目;
4、需要县财政补助安排少量资金,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筹措,或通过市场化融资并不需要政府归还的项目;
5、应对突发性事件,急需开工的项目;
6、县委、政府要求必须开工的其它项目。
(五)适当安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为做好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实施的滚动发展机制,年度计划应安排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便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并争取上级资金和开展融资。需县财政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一是推进项目建设确需前期工作经费;二是项目由县级财政资金全额投资;三县政府同意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三、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条件和要求
(一)政府投资项目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需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确保开工前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对于尚未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二)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政府投资领域违规上项目,严控未经批准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擅自超项目概算。从严项目审批管理,严审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不能都让财政兜底。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年度资金需求,年度计划经研究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财政部门没有县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不得安排和拨付财政资金。
(三)合理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建设工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任务目标,尽量足额安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确保项目在工期内完工。对当年预计不能实际支出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
(四)对项目建设实施目标管理。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后,在计划下达时,应一并将项目进度和实施管理责任下达项目建设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