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津县水产养殖和砂石资源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延津县水产养殖和砂石资源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4月10日
水产养殖和砂石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为保护国土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防治无序抽沙、挖沙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渔业生产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水产局会同国土、规划、属地乡镇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进行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国有水域、滩涂,应当携相关手续到县水产局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经审核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一)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综合利用规划;
(二)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符合水产养殖规划;
(三)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应及时向水产局申领养殖证。
第四条 新开挖的养殖池塘,以东西向为宜,深度应保持在2.5米至3米。养殖用水以井水和河水为主,漏水严重的池塘,可用黏土回填,池底厚度0.5米左右,并碾轧夯实。
第五条 需要开挖或清淤鱼池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开挖或清淤申请,申请中须注明池塘的具体情况(包括养殖户姓名、需开挖或清淤池塘个数及面积、地理位置和所需时间等),经乡(镇)政府核实同意后,申请人需按规定向所在地乡(镇)政府缴纳押金(押金数额根据池塘大小、面积而定),并报请县水产局实地核察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成后,经县水产部门验收合格的,所在地乡(镇)政府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押金。
第六条 以上手续办理程序和时限,按照水产局公示的《水产养殖使用证许可流程》和《开挖或清淤池塘手续办理流程》受理执行。
第七条 在鱼池开挖、池塘清淤的过程中,清理出的沙土为国家砂石矿产资源,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对未经批准擅自开采、销售矿产资源的,由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进行池塘开挖或清淤改造的,电力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电力供应。同时,电力部门应配合好当地乡(镇)政府,对不按固定进行鱼塘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及时采取断电、拆除电力设备等措施。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存在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严格追究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注:根据《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21 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延政〔2022〕60号),该文件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