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延津县委 延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
(2014年12月25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豫政〔2011〕4号),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我县新型城镇化进程,推动“三化”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农民进城落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通过制订优惠政策,吸引和促进农民进城落户,重点解决县城近郊村农民、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的农民工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调整优化城乡结构和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行政推动作用,明确相应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强指导监督;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强化服务引导和产业支撑,逐步完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民进城落户。
2.统筹规划。把促进农民进城落户工作作为我县“十三五”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统一规划、统筹推进,鼓励以连片或整村搬迁形式进城落户。
3.农民自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真正关心农民,保护农民利益,杜绝与民争利。切实维护进城农民合法权益,努力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充分调动农民进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政策鼓励。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扩大就业、土地流转、住房保障、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确保农民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有保障,切实解决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5.有序推进。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分类指导,兼顾城市资源承载能力和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发挥市场配置人口资源的基础作用,有序推进农民进城落户,促进新型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遵循发展规律,近期目标与远景规划相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典型示范,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农民进城落户和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逐步完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城落户, 2020年县城人口达到15万人。
四、配套政策
(一)多渠道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住房。根据我县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探索利用乡镇组团建设、城市近郊建设、城中村改造、企业自建、产业聚集区整村迁建等多种模式,在县城规划区、城市近郊、产业聚集区规划区内建设若干个城市社区或新型农村社区,用于安置进城落户农民。引进有实力的开发商参与县城建设,积极帮助开发商协调贷款,加快县城建设。
进一步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公租房住房保障标准。结合城中村改造、城区建设和产业聚集区,逐步规划建设一批公租房,对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符合公租房有关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在城区、产业聚集区等用工较为集中的区域配套建设职工公寓,同步搞好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满足进城农民住房需要。
以整村(含自然村)搬迁形式在县城规划区、城市近郊、产业聚集区规划区内建设城市社区或新型农村社区的,按照“乡镇主导、一村一策、群众自愿、总体算帐”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对购买商品房进城落户的农民,政府在税收收益方面给予补贴。对通过购买商品房进城落户的农民,其购买商品房所应承担的建筑营业税、房屋销售营业税和契税,经有关部门审核把关后,由县财政全额补贴给购房农民。此项工作由县委农办牵头组织,首先由购房农民提出申请,所在行政村、乡镇审核同意,公安部门负责购房农民户籍审核、住建部门负责商品房购买手续审核、税务负责各项税额测算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其它相关部门负责分管业务把关审核。
(二)积极对农民腾退宅基地补偿。科学制定腾退农村宅基地补偿办法,引导鼓励进城落户农民腾退农村宅基地。鼓励连片拆迁,通过国土部门验收,一次申报农户旧宅基拆迁达到50亩以上的,按照区片地价标准给予适当补偿。连片达到10亩、50亩、100亩以上的,分别奖励行政村1万元、5万元、10万元。违法占地一律不予补偿。
(三)放宽进城农民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县城户籍限制,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依托居住证统筹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的登记管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逐步使其在就业创业、劳动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享有和当地居民平等的权利待遇,方便其工作生活。公安机关对核准落户的农村居民,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保护进城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城市、小城镇落户的,根据农民意愿,依法依规保留其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农房收益权或使用权,其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权利。允许通过城中村改造实现身份转换的农民继续享有附着在土地上的集体财产收益权。
(五)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城农民户口身份变更后,享受现有土地政策不受农转非户口性质变更的影响,依法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与服务,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抓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由县、乡政府对已进城落户农民的房屋和宅基地进行拆除、复耕。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后,优先用于占补平衡,节余的土地指标进行拍卖交易。拍卖交易所得资金,按照“谁投入、谁受益,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县、乡扣除所投入的补偿资金、拆迁复垦等费用后,剩余拍卖资金归所在村集体所有。
(七)增加进城农民就业岗位。加快产业集聚区和城市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在加快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发展,大力推动物流、金融、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旅游、体育、医疗卫生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吸纳就业的容量。
充分挖掘就业潜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把有效增加就业岗位的领域和项目作为投资的重点之一;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全面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优惠政策,不断拓展就业空间;进一步扩大企业在岗农民工培训规模,壮大技师、高级技师队伍,增强就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加公益性就业岗位,建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帮助解决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八)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科学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学校布局,按照转移人口目标,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前提下,优先规划,新建扩建一批幼儿园和中小学校,满足进城落户居民子女就学需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服务学区,统筹安排就读,计划生育子女优先入学。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与城镇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实行跟踪管理。加强对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职业教育。
(九)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基本养老政策。农民进城落户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城落户后可自由选择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或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退伍安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户口变更时间为界限,此前入伍的义务兵,按现行标准执行;此后入伍的义务兵,按照城镇户口对待。新区内原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变更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十)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的公共服务。强化对进城落户农民的培训教育。把开展进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结合实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整合现有的社会教育资源和相关资金,建立提高进城落户农民转岗能力培训机制,提升进城农民就业能力。
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进城落户的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可以继续享受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从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担。认真做好新落户居民计划生育信息接续工作。
优化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城市功能区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进城落户居民搞好公共卫生服务。
加强对进城落户农民的管理。要认真做好农民进城落户后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县政府对其实行统一管理,给予平等待遇,为其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要及时将因城市建设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市民,并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援助、技能培训等免费公共服务和最低生活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促进农民进城落户工作在延津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办,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相关业务部门选调或在社会上招聘。各相关单位要成立专门组织,负责进城落户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制订落实措施,确保农民进城落户工作快速平稳推进。县委农办负责农民进城落户工作的协调、指导、督查、落实;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用地的报批,农村宅基地整理、对农民补偿;县住建局负责规划、建设协调与服务,对农民购房优惠政策落实;县农业局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处置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户籍制度改革和进城落户居民的户口管理;县人社局负责进城落户居民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就业(创业)培训、缴纳社会保险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落实进城农民享受城镇低保政策,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并做好各安置小区、社区的划分和命名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做好进城农民子女就学及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县卫生局负责落实进城农民享受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县人口计生委负责落实相关计划生育政策;县财政局负责促进农民进城落户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它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分管职责范围内鼓励农民进城落户工作。
(三)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量的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农民进城落户的各项土地、房屋补偿、土地流转奖励、基础设施建设等。要用足用活人地挂钩政策,加大腾退宅基地的综合整治力度,拍卖交易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实现专项资金的良性循环。各涉农单位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涉农资金捆绑式使用规划,推进农民进城落户。合理利用好世行社区贷款、国开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可以探索使用城中村改造模式,推进农民进城落户。倡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民进城落户工作。
(四)严格督查奖惩。把农民进城落户工作列入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建立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建立农民进城落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和台账制度,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报,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研究讨论,制定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