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现将《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行政办事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延津县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县等相关规定,结合政府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办各科室。
第三条 各科室应当根据本制度,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全面推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法制办负责对政府办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五条 重大事项的范围
全局性的问题,重大任务目标确定,重大资金安排,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一)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通过主任办公会会议研讨确定。
(二)提请主任办公会研讨的重大事项,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要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
(三)研究讨论重大事项必须有2/3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重大事项必须经2/3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四)重大事项一经决策,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五)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在未公布之前,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会议情况。
(六)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落实。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调研工作
(一)重大决策事项调研,是指有计划地围绕重大决策事项所进行的各项前期调研工作,旨在避免或减少重大事项决策的失误,使重大决策事项的确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二)承办科室在进行重大决策事项调研过程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化的原则,并讲求时效性和可行性。
(三)承办科室应及时将拟确定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并在调研报告中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四)重大决策事项调研工作按所涉及的内容,实行责任分工。
(五)承办人及工作人员在进行重大决策事项调研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第八条 完善重大事项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信息、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 推行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向上级机关提出重要决策的建议、意见等,一般还应当事先由专家、法律顾问进行专业分析论证。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四章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办公室及其科室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办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学法要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各种普法依法治理活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责任,养成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单位各项事务的习惯,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要坚持对分管部门干部的学法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学法内容主要为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宪法和工作实践中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十八条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核制度。把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结果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察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第五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过程中涉及需公开的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 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各科室对社会实施管理所做出的各项决策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各科室应当向公民提供自由索取有关决策文件或资料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应当将如下内容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
(二)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操作标准,本机关制定的办事制度、办法和要求,办事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三)机关工作纪律、群众举报监督电话、投诉的途径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科室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三条 各科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科室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科室的,应当与有关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科室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各科室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各科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各科室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政府办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