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放管服”办〔2019〕15号
关于印发《延津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单位,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经延津县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研究,制定《延津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津县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6日
延津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对优化投资环境和助推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以“客观、公正、适用”为原则,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委托单位测评和延津县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放管服”办公室)日常工作考核,实现对各中介机构执业的综合动态评价。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考核细则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在延津县域范围内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业务规范或程序,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为委托单位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四条 考核设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为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考核分为当年12个月度考核的总分+年度附加分。
第五条 考核由“放管服”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方式采用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中心管理办三方打分评定。其中,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为中介机构出具的服务成果进行质量考核;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过程进行考核评定;“放管服”办公室负责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考核,同时负责对其他考核结果的汇总、统计和公示。
(一)业务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实行一事一评,主要是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服务成果进行考核,服务成果审核合格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窗口填写考核表(附件1),并盖章确认后汇总到“放管服”办公室,业务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分值占月度考核权重的40%。
(二)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的测评,实行“一事一表”的考核办法,委托单位在领取审批结果时,填写满意度测评表(附2),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窗口汇总到“放管服”办公室,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考核分值占月度考核权重的30%。
(三)“放管服”办公室对中介机构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每月填写考核表(附件3),受理有关投诉,对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及时给予提醒、扣分或警告。中心管理办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分值占月度考核权重的30%。
(四)年度考核附加分的分值直接计入年度总评分。
第六条 依据年度总评结果,将中介机构确定为4个等级。分数在1100分以上的为A级,分数在920-1100分的为B级,分数在750-920分的为C级,分数在750分以下为D级。A、B、C、D分别对应推荐、合格、整改和退出四个标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七条 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考核情况通报制度,每月向各中介机构通报考核结果,每年度按中介类别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并将所有考核结果通过网站和市民中心电子屏对外公示。
第八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对年度考核A级的单位,结合各自行业特点,予以表彰奖励,并列入优先推荐名单。
(二)对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考核相关情况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的单位,实施清退,下一年度限制其进入我县开展业务。
(四)设置中介超市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凡违反相关规定列入中心中介超市黑名单的,不再向企业推荐,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
第九条 中介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将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政审批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统一纳入县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中介诚信平台建设的基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放管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中介机构月度及年度考核细则
2、业务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评价表
3、中介机构服务满意度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