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县域禁煤的通告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9-30 16:21:24 浏览量:9622 字号: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按照河南省、新乡市关于划定“禁煤区”工作的相关要求,根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4月22日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新乡市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2019年10月30日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及《新乡市环境污染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知>》 (新环攻坚办〔2019〕263号)有关要求,决定实行全县域禁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津县全部行政区域划为“禁煤区”。

二、划定的“禁煤区”范围内,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含洁净型煤)。

三、“禁煤区”管理实行属地责任制,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日常监管和检查。

四、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禁煤区”各项工作,严格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

五、乡(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加大“禁煤区”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禁煤区”工作要求,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燃煤污染控制工作。

六、广大群众及企事业单位要树立绿色低碳意识,停止使用散煤及洁净型煤,严格落实禁煤区各项管控措施,推动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同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2315、0373-769431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1年3月16日


政策解读: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关于实行全县域禁煤的通告》的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