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0F001-0202-2024-00016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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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延政〔2024〕96号 | |
发文机关: |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3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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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
延政〔2024〕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合法、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防止政府资金流失,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河南省审计厅关于规范投资审计工作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通知》(豫审〔2022〕17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管理的通知》(新政文〔2022〕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经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以及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等项目。
二、审计机关依法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重点关注项目运行前期阶段、预算执行阶段、竣工结算及决算阶段等内容。
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审计,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审计机关应将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编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确定。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管理(项目批复含有审计费用的除外),由县财政统一保障。
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委托 “中介机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程结算审计结果进行复审,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揭露追究,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建议有关部门将所涉“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予以公示。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验收等程序并依据当年政府项目批复财政预算实施。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原工程设计。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自行变更原设计的,财政部门不承担支出责任,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项目报审金额超过合同价或预算价,建设单位必须出具政策法律依据、有效证明及按程序批准的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审计机关方可开展审计,否则审计机关有权拒绝接受相关竣工决算(结算)资料。
建设单位因工程决算(结算)把关不严或履职不到位,视情节给予建设单位及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后果严重或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移送公安、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延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申请表
延津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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