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G0F001-0202-2025-00016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9日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延政〔2025〕54号
发文机关: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性: 有效
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赋予乡镇(街道) 行政处罚权的公告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5-12-31 16:18:48 浏览量:140 字号:

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公告

延政〔2025〕54号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指示,健全我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避免乡镇(街道)在承接赋权事项过程中出现“接不住、管不好”的情况,根据《河南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2025年)》(以下统称《指导目录》)、《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公告》,现决定对我县赋予乡镇(街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进行调整。

一、调整承接事项

对《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津县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延政〔2023〕82号)中《延津县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进行调整优化。根据《指导目录》内容,我县行政区划内乡镇(街道)承接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消防4个领域30项行政处罚权(见附件1)。

二、调整原则

赋予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县政府根据需要及赋权事项承接落实情况,结合上级工作部署,在《指导目录》范围内按程序进行调整。

三、调整要求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津县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延政〔2023〕82号)中不再交由乡镇(街道)实施的事项,自2026年1月1日起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公告实施前已立案未结案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调整前的行政处罚部门继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2023〕15号)、《新乡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持续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消〔2024〕88号)相关规定,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此次乡镇(街道)承接消防领域的行政处罚权适用范围予以明确(见附件2)。

 

附件:1.延津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

           2.消防行政处罚权事项适用范围 

 

延津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2.doc

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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